民事案例:代理人替同事代签字,同事能全额退回全部保费吗

  • 客户资料:李先生,23 岁,工程师,月均收入 29000 元
  • 年缴保费:20000
  • 客户需求:我们经常能听到有商业保险代理退保黑产的群体,被各地JZ打击处理的消息。

我们经常能听到有商业保险代理退保黑产的群体,被各地JZ打击处理的消息。

每年全国各保险公司退保金额数以百亿计,这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社会发展都有不小的挑战。

我们拿一家大型保险公司2022年全年原保费收入和退保支出情况做一个简要说明。

图片

2022年全年保费收入2935亿元,退保支出214亿元,占比7.2%,看上去占比并不高,实际作为一家大型企业来说,解约成本,控制风险,对于前端业务拓展是非常大的支撑。

所以,你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退保时,大多情况前台都要联系你的业务员,或者劝导投保人非特殊情况不建议退保等说辞。

如果是放到小的公司来说,每年的保费体量一共就十几二十亿元,如果退保畸高的话,会非常影响公司的正常现金流和业务开展的。

所以,如果你遇到某人可以承诺给你退全额保费这件事,你要提高警惕了,这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序良俗。

除非是有确凿的证据业务员在展业过程有严重瑕疵,而且能够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获得一个较好的判决。否则,退保这件事,依据保险法第47条正常情况就是退现金价值而不是保费。

为了便于理解,接下来,我们以一个真实案例说起。

当事人在2014年1月4日取得工号并加入太P洋人寿北京分公司任职保险代理人。1月26日临近春节,购买火车票已经回乡过春节,1月27日接到主管电话,要求在春节前出单保号。

此时,主管代投保人刷她的信用卡,代签字为当事人购买一份10万保额重疾险,约定缴费20年,每年缴费4120元,保终身。

春节过后的2月6日,当事人回到北京,通过ATM机转账给主管偿还代付的4120元保费,后一直按期缴费,直到2022年案发前并无其他异常情况出现。

过程如下:

投保人即当事人(代理人)在刚入职的情况下,被主管教唆投保了一份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产品的重疾险。当事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此时跟保险公司电话协商退保事宜,要求按照全额退费标准进行办理,然而保险公司售后客服部门认为无法从肉眼或直观的角度辨别是否是同一人签字,同时认为在2019年10月之前,监管部门允许使用他人信用卡代缴保费,认为也是合理的,遂做出不予以退还全部保费的决定。

当事人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未在北京的证人证言及来往北京的火车票,足够说明当时未在北京并亲自签署保单购买保险的事实。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虽然是刚加入保险公司,也应当知道代签字的危害和代签字的危害后果,同样给予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当事人气不过,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合乎规定,更不符合交易习惯,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

一审情况如下

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前后经过之后,同时答辩双方提交了录音、签字合同影像件,转账记录,再结合原告已经缴纳了9期保费,视为对代签字的追认,遂做出了一审裁定。

判决当事人败诉,保险公司胜诉。

在这个地方败诉的原因是:回访录音证明是当事人亲自接听电话,一直在缴纳保费并予以对代签字的追认。

相关法条为保险法司法解释2第3条,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写到这里,你还会认为代理退保黑产的神通广大吗?

接下来,当事人会否上诉二审?

一定会的,他不是那种认输的人,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

在等待了近乎两个月之后,二审通告来了。当然了,民事案件也就两审,二审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最终的退保金额,其中的压力份量只有当事人知道。

二审会是什么结论?

其实,民事案件对一审的结论还是非常认可的,如果二审没特别的新证据,也没特别的证言的话,很多时候非人为原因操作下,大多是维持一审判决的。

这个结果,我写到这里,不说大家也猜到了,终审还是败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个人理解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尊重,同时是节约司法资源。二是避免较长的拉扯,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三是双方都没有新证据产生,二审法院也只是维持一审结论。

通过此次诉讼的结果,给到代理人和投保人的一点警示有哪些?

代理人角度:首先要知道保险法第117条,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属于员工。出现保险纠纷需保险公司出面解决,并不代表代理人就没有责任或者保险公司不会找代理人进行追偿。

其次,保险代理人展业过程中是否有瑕疵,保险公司应当尽到检查责任。

最后,此次案件保险公司虽胜诉,不是胜在法理,而是作为一家专业机构,很多知识储备和经验要远高于个人。

同时也会助长保险公司在遇到类似纠纷案件时,态度更加强硬,处理起来周期更长,对消费者是一种折磨和耐心的考验。

同时,代理人如果不加强教育引导,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消费者身上的话,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口碑也是一种隐性损害。

相对应的给到投保人的启示有哪些

第一,不能让他人代签字,代缴费,后患无穷!

第二,不能在不了解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投保,而且还持续缴费!

第三,充分利用犹豫期15天时间做好学习复盘,不能在买完之后就撒手不管不问。

第四,每年让保险服务人员给其整理一次保单,尽早发现更多保险缺口和购买中的瑕疵问题,避免出现类似案例里的情况。

第五,退保事宜不能相信所谓的歪门邪道,更不能相信说可以全额退保,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是保险公司应有的义务。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一人一事所能决定的。很多时候,投保人觉得自己非常占理,但在实际的实务过程中,还是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希望今天的案件,对于各位投保人,保险从业人员一点启发警示,做到合规展业,兼顾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为主,避免类似诉讼案例的再次发生,远离非法代理退保人员,保护个人金融资产安全。

  • 本案例中提及的险种:

    姓 名:高海峰
    所属机构:北京 明亚保险经纪
    QQ号码: 1032503027          (请说明在爱心保险网看到的!)